契约型基金有没有风险?契约型基金风险怎样

2024-05-19 20:49

1. 契约型基金有没有风险?契约型基金风险怎样

   
  契约型基金有没有风险?契约型基金风险怎样?
   相信许多投资基金的朋友对契约型基金并不陌生,那么契约型基金有没有风险?它的风险怎么样?为了让大家可以了解清楚这个问题,我整理了以下内容,快来一起看看吧!
   契约型基金有没有风险?首先,契约型基金是基金的一种大类,契约型基金还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不同类型,开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保本型、QDII等小类型。所以契约型基金是有风险的,而且它的风险水平是高低不一的,契约型基金的风险需要具体分析。
   可能有人会问:那契约型基金怎样才能避免风险呢?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做法:
   1、仔细看清楚合同,了解资金流向
   一般,托管方会先对合同和相关基金产品进行审核,然后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要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所以,合同上必须且一定会写清资金划拨去向,而这也是投资者了解自己资金流向的最好渠道。
   2、对产品托管方进行了解
   大家要记住,基金托管人并不是随便哪个机构或企业就可以担任的,必须是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和券商。所以各位投资者在知道产品托管方的情况下,应对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进行了解。
   3、要通过正规机构购买产品
   我建议大家在购买产品前,到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相关私募机构是否有申请牌照和备案,确保机构的可靠性。
    

契约型基金有没有风险?契约型基金风险怎样

2. 契约型基金安全吗?风险大吗?

      任何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作为投资者需要了解其产品的风险等级,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那契约型基金安全吗?风险大吗?      契约型基金和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契约型基金优势及劣势是什么? 契约型基金是什么?      契约型基金又称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契约型基金安全吗?      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相对较大,基金投资、运作、管理、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单独作出。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引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21项基金管理义务。这些规定较为详细地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契约型基金财产的安全。契约型基金怎么避免风险?      1、仔细看合同,是了解资金流向的最好渠道      托管方会先对合同和相关基金产品进行审核,随后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要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因此,合同上必须且一定会写清资金划拨去向,而这也是投资者了解自己资金流向的最好渠道。      2、托管方,不是随便哪个机构都能担任      基金托管人,并不是随便哪个机构或企业就可以担任的,必须是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和券商。所以各位投资者在知道产品托管方的情况下,应对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进行了解。      3、通过正规机构购买产品,比较靠谱      建议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到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相关私募机构是否有申请牌照和备案,确保机构的靠谱性。      契约型基金和其它基金相比确实有不少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契约型基金的起投资金为100万,明显是中高收入人群的福利。

3. 契约型私募基金风险是什么?

1、法律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将以公募为主,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则以私募为主。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也认为,目前私募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实业,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场。很多理论界人士都持这种观点。如果《投资基金法》按照这个思路制定,则无疑对目前以投资股票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大量私募基金将被迫退场。
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认定。这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的观点有“宽”、“严”两种。“宽”者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严”者认为应该加以适当的限制,比如仅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实行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
2、政策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动规模很大,但毕竟国家还没有正式承认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财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式在一些证券公司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这一业务一直处于尴尬境地。我国现有法律限定了证券公司参与资产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参与基金的设立与管理。《证券法》第142条指出“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194条指出“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要求以客户名义管理资产的“代理关系”与《信托法》以受托人名义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关系”是有区别的,要依据《信托法)摆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尴尬局面还是困难的。
3、市场风险
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但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
4、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格地讲,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仓”,会引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

契约型私募基金风险是什么?

4. 契约型私募基金风险是什么

1、法律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将以公募为主,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则以私募为主。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也认为,目前私募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实业,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场。很多理论界人士都持这种观点。如果《投资基金法》按照这个思路制定,则无疑对目前以投资股票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大量私募基金将被迫退场。
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认定。这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的观点有“宽”、“严”两种。“宽”者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严”者认为应该加以适当的限制,比如仅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实行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
2、政策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动规模很大,但毕竟国家还没有正式承认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财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式在一些证券公司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这一业务一直处于尴尬境地。我国现有法律限定了证券公司参与资产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参与基金的设立与管理。《证券法》第142条指出“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194条指出“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要求以客户名义管理资产的“代理关系”与《信托法》以受托人名义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关系”是有区别的,要依据《信托法)摆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尴尬局面还是困难的。
3、市场风险
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但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
4、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格地讲,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仓”,会引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
一、如何防范契约型私募基金风险?
1、金管理人的管理决策衡量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相对较大,基金投资、运作、管理、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单独作出。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
中基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引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21项基金管理义务。这些规定较为详细地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契约型基金财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这一方面应当特别强调托管的必要性。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的约定排除托管。但托管毕竟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法律支撑。
另一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托管人的监管措施。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但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的
3、还要进一步探索健全投资者利益的保障机制与方式。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份额持有人)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在实践中无法对等。

5. 如何防范契约型私募基金风险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风险是什么?
1、法律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将以公募为主,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则以私募为主。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也认为,目前私募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实业,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场。很多理论界人士都持这种观点。如果《投资基金法》按照这个思路制定,则无疑对目前以投资股票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大量私募基金将被迫退场。
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认定。这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的观点有“宽”、“严”两种。“宽”者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严”者认为应该加以适当的限制,比如仅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实行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
2、政策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动规模很大,但毕竟国家还没有正式承认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财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式在一些证券公司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这一业务一直处于尴尬境地。我国现有法律限定了证券公司参与资产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参与基金的设立与管理。《证券法》第142条指出“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194条指出“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要求以客户名义管理资产的“代理关系”与《信托法》以受托人名义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关系”是有区别的,要依据《信托法)摆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尴尬局面还是困难的。
3、市场风险
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但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
4、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格地讲,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仓”,会引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
二、如何防范契约型私募基金风险?
1、金管理人的管理决策衡量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相对较大,基金投资、运作、管理、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单独作出。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
中基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引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21项基金管理义务。这些规定较为详细地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契约型基金财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这一方面应当特别强调托管的必要性。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的约定排除托管。但托管毕竟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法律支撑。
另一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托管人的监管措施。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但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的
3、还要进一步探索健全投资者利益的保障机制与方式。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份额持有人)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在实践中无法对等。

如何防范契约型私募基金风险

6. 契约型基金优势及劣势是什么?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世上十全十美的事情可望而不可即,每一款投资产品除了拥有优势还有劣势,那契约型基金优势及劣势是什么?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有哪些?  契约型基金优势及劣势:  1、优势      (1)人数优势:投资者人数可以为1-200人。      (2)投资范围广      (3)无双重税负      因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免于双重征税。      (4)设立、变更程序简单      设立阶段:仅需要事后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程序,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变更等。因此设立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省去繁琐的工商登记注册程序。      投资人变更阶段:      1)投资人依据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      2)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份额转让方式来实现退出参与,但受让人业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可以作为股东进行登记      根据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发布《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且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6)退出方式多样化      其一、契约型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涉及正常的退出流程,比如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开放申赎的设计,同时还可以设计违约退出条款;      其二、委托人可以通过监管规定的平台进行契约型基金的份额转让,这样也可以实现退出,完善流动性机制;      其三、契约型私募基金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  2、劣势      (1)投资不可以直接放委贷      (2)不可以直接设立ABS      (3)不具备法人资格

7. 契约型基金是什么意思?契约型基金有什么特点?

      说到基金,大部分可能只是听过: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指数基金、FOF基金等等类型,对契约型基金可能不是特别了解,那么契约型基金是什么意思?契约型基金有什么特点?为大家准备了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契约型基金是什么意思?      根据法律地位进行分类,基金可分为契约型与公司型,而所谓的契约型基金其实就是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以广发创新医疗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投资者就是:购买基金的用户;      管理人就是: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就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      所以当我们购买基金的时候,资金会直接转账到托管银行,基金公司只负责下达买入卖出的操作指令,不会直接接触用户的资金,所以这三者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契约型基金有什么特点?      契约型基金的特点就是由于基金管理人无法直接接触资金,就不会有基金管理人卷走用户资金的情况,就算是它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也不会影响到用户的资金安全,因为资金是托管在银行的。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如何运作,没有决策和发言权,如果感觉不满意可以选择赎回,而无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如何去运作。

契约型基金是什么意思?契约型基金有什么特点?

8. 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的优势

      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有什么区别呢?为了帮助大家全面了解契约型基金的相关知识,我为大家整理了契约型基金概念,、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基本概念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契约基金与信托一样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约束。其产品构架和信托一样施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 报酬。
         契约型基金依据其具体经营方式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1)、单位型。它的设定是以某一特定资本总额为限筹集资金组成单独的基金,筹资额满,不再筹集资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托契约也就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信托契约期限未满,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资。如香港的`单位信托基金就属于此类。
         (2) 、基金型。这类基金的规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这类基金是无限期的;在资本规模上,可以有资本总额限制,也可以没有这种限制。基金单位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及手续费等构成,原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受益凭证卖给代理投资机构,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代理投资机构那里买入基金单位 进行投资,建立信托契约。
           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1)、法律依据: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资金的性质: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4)、 投资者的地位: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对基 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5)、融资渠道: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6)、基金的营运依据: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募集规则  
         公开募集的监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基金募集申请: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证监会收到验资报告和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确认之日起,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确认文件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非公开募集的监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契约型基金的优势  
          1、募集范围广 
         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3、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4、免于双重征税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6、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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